5.3质量评估工作的组织管理。
5.3.1 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水利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施工质量是承担工程的建设单位的责任。方法是:单位(工序)工程经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并填写由终检人员签字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后,由监理工程师进行复核评定。
5.3.2 这项规定是强制性的,来自SL 239-1999的第4.1.3条。在原文的基础上,作了如下修改:(1)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再参与联合小组的工作,但应对其质量水平进行检查和准备。(2) 增加了重要隐蔽单位工程和关键部位单位工程质量认可签证表。单位工程由分包单位完成的,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各派一人参加联合小组。
5.3.3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质量评定:增加了对项目法人身份认定的要求。一般由施工单位质检部门按照分部分项工程质量评定标准进行自我评定,填写分部分项工程质量评定表,经监理单位复核后报项目法人确认。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后,项目法人应将验收质量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审定。核查的主要内容是:检查分项工程质量检测资料的真实性和等级评定是否准确。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监理单位重新检查。大型枢纽主体建筑的分项工程验收质量结论需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审定。
5.3.4单位工程施工质量评定:增加了项目法人认定的规定。即施工单位的质检部门按照单位工程质量评定标准进行自我评估,填写单位工程质量评定表,经监理单位审查,认定为项目法人。单位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由项目法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准。
5.3.5 关于工程项目施工质量评定,本条作了较大修改,增加了工程项目质量评定的条件、监理单位和项目法人的责任。工程质量评定表由监理单位填写。
5.3.6 阶段验收时,工程一般没有全部完工,验收范围内的工程有时不能构成一个完整的分部工程或单元工程。为了对验收范围内的工程质量有一定的评价,本条规定,对需要验收的工程,其质量检验评定可按第5.3.4条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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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7本规定为强制性规定。与原规定的不同之处在于:将“质量评估报告”改为“质量监督报告”。将"关于质量水平的咨询意见"改为"关于质量是否可接受的明确结论"。原附录C《水利水电工程质量评定报告书格式》取消(建筑英才网)。